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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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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服务有: 公司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房地产法律顾问,劳动人事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税务筹划法律顾问,专业法律顾问,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家庭法律顾问,投资法律顾问,经济案件法律顾问,婚姻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会员制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房产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顾问、远程在线法律顾问、外商投资法律顾问、特许经营法律顾问、物流企业法律顾问、台资企业法律顾问、韩资企业法律顾问、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景观设计法律顾问、翻译咨询法律顾问、贸易公司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IT企业法律顾问。

  一、刑事辩护或代理:接受聘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代理:接受各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接受各类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
  四、仲裁:接受各类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合同业务:接受委托,参加合同谈判,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
  六、公司业务:为企业(公司)设立、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七、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八、证券: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九、金融: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
  十、知识产权: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十一、建设工程: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十二、招标、投标: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十三、投资:接受中外法人、公民委托,提供实现其投资项目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服务。
  十四、房地产: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十五、涉外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合同、涉外融资、涉外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事务等涉外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十六、海商、海事:接受国内外客户的委托,代为草拟、审查海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用和海上保险合同;代为主张海事赔偿、进行海事保险理赔和共同海损的理算;代理海事仲裁或诉讼。
  十七、反倾销:接受中外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就反倾销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十八、环境保护:接受委托,为环保事务提供法律帮助,为环保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服务。
  十九、反不正当竞争:接受委托,为国内外客户解决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劳动争议:接受委托,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一、医疗纠纷:接受委托,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二、交通事故:接受委托,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三、保险: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保险业务的咨询和代办,代理索赔、理赔、追偿等事宜。
  二十四、税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关于中国税收环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税收申报、减免税申请等。
  二十五、消费者权益:接受委托,为消费者权益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六、私人律师:接受公民个人聘请,为其本人或应其要求为其近亲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二十七、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为确保当事人实施某项重大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提供律师见证。
  二十八、法律咨询、调查、代书: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项法律事务的咨询或调查、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
  二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业务。

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

  1、预测作用
  法律顾问是企业规划远景的好参谋,可帮助规划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预测行为的后果使企业处于“有备无患”的良好处境。

  2、咨询作用
  企业随时可以就所遇到的问题向律师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和企业有某种亲缘关系,无形中形成一种信任感,能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来出谋划策。

  3、策划作用
  聘请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和直接聘请其他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不同之处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保证胜诉。

  4、参与内部管理和合同审查等作用
  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性文书,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的素质,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规范化。为企业审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发生。

  5、避让和代理作用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某方面代理人,在企业遇到刁难和麻烦时,不仅能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能使企业负责人加以回避,从而由律师代理出面推档,并起着良好的制约作用,再如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以律师名义出面,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威慑作用
  人与人交往出现不同的态度,是由一运载方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引起的。律师是国家承认的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的“准司法人员”,因此,企业有了法律顾问,就会给对手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法律顾问可以以律师的名义出据律师函等,解决很多原本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4000元/件;
  3.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收费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收取;
  1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75%;
  1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5%;
  50,000,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2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 反诉案件,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较高者计算.
   (三) 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⑴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⑵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⑶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⑷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⑸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⑴国籍及居住地;⑵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⑶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4.聘期起止时间;5.聘方为保证法律颐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⑴咨询;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⑷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⑸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⑺提供有关法律信息;⑻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报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价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 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管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报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 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 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A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主要由留学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资深律师共同组建并经上海司法局批准于2002年成立的涉外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律师均具有法律硕士以上学位,接受过专门的法律业务训练,具备良好的执业素质,同时具有执业多年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提供务实的法律服务,是A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精神。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关注客户的经济活动,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是A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作风。

  A律师事务所拥有现代化的办公、通讯条件和良好的办公环境,具有一套完备高效的工作机制、运作程序和律师业务培训体系,并奉“客户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以精湛的法律功底、高度的工作热情、长期丰富的实践经验,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A律师事务所下设有知识产权、反倾销、房地产、税法实务、国际贸易、公司与投资、诉讼和仲裁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等多个专业部门。

  A律师事务所的客户遍及美洲、欧洲、日本、东南亚、香港等地。A律师事务所在为社会各界竭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机构和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还聘请了在国内外享有声望的知识产权、反倾销、企业并购、房地产等方面专家、学者担任顾问。现A律师事务所业已与美国、法国、比利时、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阿根廷、巴西以及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A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才为本”;为每位有专业特长的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气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坚持“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服务范围:房地产,合同,招标投标,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连锁加盟,反倾销,破产,国家赔偿,广告新闻,国际贸易,股份制改造,高科技项目,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外商投资,风险投资,电子商务,商标,专利,工商,税务,银行,金融,信托,证券,票据,期货,保险,海事海商,著作权,环境保护,国际仲裁,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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