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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要求进行户外广告求租,51outad@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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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户外广告牌的面积大小,把户外广告分为三种类型: 1.“S”型牌——广告牌面积界超过250平方米,如分布于大型楼顶、路边的超大型广告牌; 2.“B”型牌——广告牌面积在21平方米至249平方米之间,如楼顶、楼侧、立柱式等中型广告牌;3.“P”型牌——广告牌面积在1平方米至20平方米之间,如人行道灯箱、灯柱灯箱、电话亭、车亭等小型广告牌。
“P”型牌随处散布 据监测数据,京、沪、穗三地的“P”型牌在市区里广泛渗透,广告牌以灯箱、电话亭和车亭为主。这种广告牌在北京有5085块,上海有 6688块,广州有6492块。可见,三地“P”型牌数目相当。三地“P”型牌总牌数为18265 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86%。
“B”型牌主要分布于各楼宇、桥梁等位置,面积大,位置佳。据监测数据统计,北京共有912块,上海有641块,广州有1159块,三地中,广州的“B” 型牌数目相对较多。三地“B”总牌数为2712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13%。
“S”型牌面积巨大,常分布于各楼顶,楼侧面等位置。因为面积巨大,因而数目相对“P、 B”型牌较少。在京、沪、穗三地,“S“型牌总数都不多,北京有56块,上海有106块,广州有51块。三地“S”型牌的总数量为213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1%。
产品不同,牌型也不一;不同产品类型在选择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牌方面也表现出一些特征:
药品、电器、饮料“相中”“P”型牌
由于各种产品选择的目标消费群不同,在选取广告类型上也有所不同。药品、电器、饮料等家用产品,选择“P”型牌较多。
财务银行、不动产以“大”著称
财务银行和不动产多选择一些较大面积的“B”型和“S”型广告牌,因为面积大,数量少,可选择的广告牌位置少,适合品牌或公司形象宣传。
2003年,上海整个户外广告的营业额为20.5亿,较2002年的16.2亿增加了26.5%。对比2003年同期,我们发现2004年上海户外广告的平均刊例价格反而下降了10.7%,同近期一些优质的户外媒体涨价趋势正好相反(如地铁一号线媒体价格上涨了10%),两极分化十分明显。
统计数据表明,虽然上海户外媒体的整体刊例价在下降,但广告成交额却在大幅度的增长,平均增长超过17%,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2003年上海户外媒体的平均价格为466元/平方米/月,最高的是机场媒体,达到了3586元/平方米/月,其次是地铁和候车亭,由于机场媒体的目标消费者主要集中在“三高”人群,即“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所以,机场媒体的分众性最为突出,紧紧抓住了最高端的目标消费者。在所有大类中,价格最底的是车身广告,这也再次印证了车身广告是所有户外媒体中千人成本最低的媒体,随着市场的规范,相信其广告价格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见图一)
上海目前各种户外广告形式超过40种,最小的户外媒体是地铁的梯牌广告,只有0.2平方米,规格是0.5M*0.4M。上海最大的户外广告有1024平方米,是万航渡路长宁支路东南角开开大厦楼顶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共有4面,每一面的规格是32M*8M。
在全市11个行政区中,以浦东和长宁的户外广告价格最高,分别是711元/平方米/月和664元/平方米/月。由于外滩和浦东国际机场均在浦东,所以对浦东户外广告的价格影响就特别大。同样原因,处于长宁的虹桥机场拉动了长宁整体的户外广告价格。(见图二)
上海媒体价值最高的道路是滨江大道(即外滩东方明珠周边),其次是南京东路步行街和延安西路。通过表一我们可以发现,最具广告价值的道路一般都属于主干道、商业街、机场路、高架和高速公路。
上海户外媒体价值最高的3个地方分别是浦东机场、虹桥机场和新客站,这3个地方的广告密度特别大,也特别集中,形式非常丰富。(见表二)
在户外媒体广告区域属性分布上,主干道、商业区、移动的车身及机场是户外广价值最集中的4个地方,占据了91%的市场份额。(见图三)
(其他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娱乐区、旅游区、使馆区、食肆区、学院区等。)
通过简单回顾,我们可以解读到以下信息:
1.2003年上半年虽然受到SARS疫情的冲击,但随着下半年的强劲恢复,上海户外广告整体仍然呈现高速发展,较2002年增幅达到了26.5%。
2.2004年上海户外广告的刊例价有涨有跌,媒体价格的两极分化明显,强势户外媒体纷纷加价仍需等待空位,而那些经营风险高的户外小媒体出现了打折也无人问津的情况,整个市场调节的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3.对比去年同期,上海户外媒体成交额继续放大,2004年的户外媒体市场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4.上海户外广告中,机场是户外媒体单位价格最高的地方,车身广告是最具价格优势的户外媒体。
5.最具广告价值的道路和区域一般都分布在主干道、商业街、机场路、高架和高速公路和移动的车身。
(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
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 负责上海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上海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
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 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上海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上海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上海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上海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合法有效的《申请审批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审核期限)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以及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逾期不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设施设置变更的限制)
设置上海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设施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设施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由于前款规定的原因,经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或者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有权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市容整治费的减免)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
第二十一条
(市容整治费的存储和使用)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上海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罚程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讼诉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另定事项)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载体发布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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