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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黄金地段:金桥地区、陆家嘴地区、三林世博地区的160个星级公共厕所、1000个黄金广告位,洗手处、厕所门的静态框价广告、动态等离子广告对外出租,价格“200元-800元/每月每块”不等,欢迎来电洽谈、点击查看具体位置,电话:021-51172264、邮件:51outad@21cn.com 。图例一、图例二、图例三、图例四。 (1)反复阅读率高:人们每天上厕所都会有5-10次,厕所内广告的反复阅读率之高是其他广告媒体难以企及的。(2)具备亲切感:厕所间压缩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距离;能够促使现场人群最快速度地对广告产生共鸣。(3)成本低廉:作为一个新兴的广告媒体,目前在厕所中投放广告,比在写字楼做同样的广告便宜得多。(4)主动性强:人们在厕所方便的时候通常十分无聊,有强烈的、下意识的视觉需求,广告画面的出现自然成为视觉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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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用户、户外广告求租,51outad@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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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天津市区的黄金区域、重要的路段独立开发出许多优秀的户外广告,并同时与国内外许多知名客户建立起良好而稳固的合作关系。我们的团队大多来自于市场及媒体行销一线的国内大型集团公司,有丰富的市场运做能力及严谨的团队协作精神,完美的组合及完善的服务,一直为客户提供着实效的品牌传播及实在的市场业绩保证。
1、您是业主,有现成的户外广告位,需要选找合适的客户
2、您的公司想拓展业务,想在天津寻找合适的户外广告设施
3、其他有关天津户外广告位的出售、招商、出租、招租咨询
天津户外广告——代理发布 :51outad@21cn.com
作为专业的户外广告资讯平台,天津户外广告公司将为您提供全套的户外广告报批和咨询服务。我们利用自身的实力(拥有天津市户外广告发布权),结合行业的优势,简便、快捷地为您完成的户外广告发布一系列报批手续,使您避免户外广告发布中的众多麻烦和困惑。如您有这样的服务需求,请先向我们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以便我们能为您及时处理相关的报批。
1、您公司的营业执照
2、您要发布的户外广告的场地租赁合同(如您是业主,请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及场地照片
3、广告的规格和位置说明
4、广告内容
天津户外广告的类型分为: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条幅、横幅、气球、橱窗、交通工具等。根据类别的不同,设计制作的方式、方法、效果、难度、成本都是不一样的。 当前,在户外广告制作过程中,大家的感觉,电脑设计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但在实际应用中,电脑设计并不能担当整个户外广告设计制作的基础,往往由电脑设计出来的东西,会误导、甚至破坏最终的广告效果。因此,电脑在户外广告中的作用仅仅是一个好的工具,一个参照,更多的时候应该发挥参与广告所有人(包括广告客户)的主观能动性和个性化的创造力,这是我们的一点体会。
户外广告制作流程,我们定格为以下步骤:
1、设计——沟通、创意、草图、电脑初稿
2、规划——发布角度、合理选材、创新处理、电脑出稿
3、制作——安排工期、严格施工。
4、调整——整体校对、工艺交流、效果协调、追求完美
5、验收——整体验收、客户确认、善后处理
天津户外广告——效果评测 :51outad@21cn.com
在户外广告效果评测中,不能简单地从人们习惯的视觉效果上考虑。它作为一种商业的投资活动,广告回报的各个方面,都应该纳入我们的评测范畴。在这里,我们有对天津户外广告效果评测方面的一些看法和做法。
1、广告画面的规划
2、画面的创意设计
3、色彩的环境协调
4、牌面的周边环境
5、牌面的位置选择
6、发布位置的地理数据
7、实景效果的目测
8、夜景光源的处理
9、单位成本的核算
10、潜在价值的评估
11、受众的效果调研
12、长远影响的预计
天津户外广告——运作监控 :51outad@21cn.com
在天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户外广告对商家的市场营销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怎样发挥户外广告的效能,目前对一些公司专职的广告策划人员来说,是件比较难把握的工作。往往在只能听信广告公司对最终效果偏差的种种解释后,无奈地接受本可以避免的结果。针对这样的情况,户外广告运作监控作为户外广告运作流程的重要环节,因运而生了。
户外广告运作监控,随着本地户外广告运作分工的细化,我们一般表述为代理广告主对即将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前期,中期,后期的广告发布流程的跟踪、协调及相关广告工程的监理,利用相关的技术、经验和专业渠道来协助广告主完成预期的户外广告发布,并完善最终的广告效果。
天津户外广告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户外广告开发、制作、发布的专门公司,拥有一批在天津从事户外广告工作的微电子、电气、土木工程、钢体结构、焊接、有机材料、机械模具、广告印务、工业设计、美艺等专业技术人才,并在长期的广告从业中,摸索出一条科学、规范、通行的户外广告运作监控标准。通过这个标准,将可以把您和您的公司的户外广告运作的每一步细节,以指标性的单位进行量化和执行,同时,整合一部分户外广告运作的行业特点,使得您在整个广告运作中可以轻松地得到您所要了解和掌控的所有信息。在这个标准中,我们还可以实现与您公司内部的电脑网络进行网络交互管理。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公共信息平台,让您在足不出户的办公室里,实时查看我们为您提供的第一手资料。
根据户外广告牌的面积大小,把户外广告分为三种类型: 1.“S”型牌——广告牌面积界超过250平方米,如分布于大型楼顶、路边的超大型广告牌; 2.“B”型牌——广告牌面积在21平方米至249平方米之间,如楼顶、楼侧、立柱式等中型广告牌;3.“P”型牌——广告牌面积在1平方米至20平方米之间,如人行道灯箱、灯柱灯箱、电话亭、车亭等小型广告牌。
“P”型牌随处散布 据监测数据,京、沪、穗三地的“P”型牌在市区里广泛渗透,广告牌以灯箱、电话亭和车亭为主。这种广告牌在天津有5085块,天津有 6688块,广州有6492块。可见,三地“P”型牌数目相当。三地“P”型牌总牌数为18265 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86%。
“B”型牌主要分布于各楼宇、桥梁等位置,面积大,位置佳。据监测数据统计,天津共有912块,天津有641块,广州有1159块,三地中,广州的“B” 型牌数目相对较多。三地“B”总牌数为2712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13%。
“S”型牌面积巨大,常分布于各楼顶,楼侧面等位置。因为面积巨大,因而数目相对“P、 B”型牌较少。在京、沪、穗三地,“S“型牌总数都不多,天津有56块,天津有106块,广州有51块。三地“S”型牌的总数量为213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1%。
产品不同,牌型也不一;不同产品类型在选择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牌方面也表现出一些特征:
药品、电器、饮料“相中”“P”型牌
由于各种产品选择的目标消费群不同,在选取广告类型上也有所不同。药品、电器、饮料等家用产品,选择“P”型牌较多。
财务银行、不动产以“大”著称
财务银行和不动产多选择一些较大面积的“B”型和“S”型广告牌,因为面积大,数量少,可选择的广告牌位置少,适合品牌或公司形象宣传。
2003年,天津整个户外广告的营业额为20.5亿,较2002年的16.2亿增加了26.5%。对比2003年同期,我们发现2004年天津户外广告的平均刊例价格反而下降了10.7%,同近期一些优质的户外媒体涨价趋势正好相反(如地铁一号线媒体价格上涨了10%),两极分化十分明显。
统计数据表明,虽然天津户外媒体的整体刊例价在下降,但广告成交额却在大幅度的增长,平均增长超过17%,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2003年天津户外媒体的平均价格为466元/平方米/月,最高的是机场媒体,达到了3586元/平方米/月,其次是地铁和候车亭,由于机场媒体的目标消费者主要集中在“三高”人群,即“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所以,机场媒体的分众性最为突出,紧紧抓住了最高端的目标消费者。在所有大类中,价格最底的是车身广告,这也再次印证了车身广告是所有户外媒体中千人成本最低的媒体,随着市场的规范,相信其广告价格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见图一)
天津目前各种户外广告形式超过40种,最小的户外媒体是地铁的梯牌广告,只有0.2平方米,规格是0.5M*0.4M。天津最大的户外广告有1024平方米,是万航渡路长宁支路东南角开开大厦楼顶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共有4面,每一面的规格是32M*8M。
在全市11个行政区中,以浦东和长宁的户外广告价格最高,分别是711元/平方米/月和664元/平方米/月。由于外滩和浦东国际机场均在浦东,所以对浦东户外广告的价格影响就特别大。同样原因,处于长宁的虹桥机场拉动了长宁整体的户外广告价格。(见图二)
天津媒体价值最高的道路是滨江大道(即外滩东方明珠周边),其次是南京东路步行街和延安西路。通过表一我们可以发现,最具广告价值的道路一般都属于主干道、商业街、机场路、高架和高速公路。
天津户外媒体价值最高的3个地方分别是浦东机场、虹桥机场和新客站,这3个地方的广告密度特别大,也特别集中,形式非常丰富。(见表二)
在户外媒体广告区域属性分布上,主干道、商业区、移动的车身及机场是户外广价值最集中的4个地方,占据了91%的市场份额。(见图三)
(其他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娱乐区、旅游区、使馆区、食肆区、学院区等。)
通过简单回顾,我们可以解读到以下信息:
1.2003年上半年虽然受到SARS疫情的冲击,但随着下半年的强劲恢复,天津户外广告整体仍然呈现高速发展,较2002年增幅达到了26.5%。
2.2004年天津户外广告的刊例价有涨有跌,媒体价格的两极分化明显,强势户外媒体纷纷加价仍需等待空位,而那些经营风险高的户外小媒体出现了打折也无人问津的情况,整个市场调节的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3.对比去年同期,天津户外媒体成交额继续放大,2004年的户外媒体市场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4.天津户外广告中,机场是户外媒体单位价格最高的地方,车身广告是最具价格优势的户外媒体。
5.最具广告价值的道路和区域一般都分布在主干道、商业街、机场路、高架和高速公路和移动的车身。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天津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
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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